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女,194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上诉人迁安市人民政府因诉被上诉人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祁**系迁安市迁安镇后坨村村民。因修建滦河生态防洪工程的需要,滦河生态防洪工程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于2011年对滦河生态防洪工程涉及村庄(包括祁**所在村)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2012年3月8日,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作出《滦河生态防洪工程征地地上物补偿细则》。因祁**认为其栽植的树木未获得补偿,祁**等57人向被告迁安市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迁安市政府向祁**支付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迁安市政府于2022年3月16日签收该申请,但一直未作出答复。祁**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迁安市政...(本文书还有2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