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天黎物流园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2、被告将位于应城天黎物流园仓储第7号机修从东至西第27、28、29号的租赁房屋腾空退还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自2024年6月1日起至被告将租赁房屋腾空退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日148元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为27084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投资建设并经营应城天黎物流园。2019年2月2...(本文书还有2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