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温*。
再审申请人灵石县某某1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焦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孙*、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灵石县某某1焦化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还款协议》,证实第三人温*与申请人有焦粉买卖业务,温*因此欠付申请人货款,被申请人孙*负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孙*在本协议连带责任人处签名捺印。2.《销售协议》、《销售日报表》,证实温*与申请人建立焦粉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本文书还有1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