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诉被告白**、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4年10月10日的利息1845933元(以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1746133元;以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为456933元,以上合计2200933元,核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5000元,尚欠184593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8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