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余**工程款7879902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现行lpr年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为止;3.诉讼费用由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未准确适用法律,而是机械、片面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余**的诉讼请求,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最...(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