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高*申请再审称,(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高*在签订案涉《执行和解协议》时存在错误认识,一、二审判决以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及高*多次核实《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认定高*不存在错误认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一,从高*因锦绣唐苑项目三次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来看,高*并没有放弃剩余10%工程款的意思。2016年,高*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167万余元工程款,高*在该案中的主张依据的是《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主体封顶后支付合同总造价70%的工程款”,该案在2019年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建筑公司向高*支付1012423.97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全部执行完毕。2019年,高*再次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某...(本文书还有3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