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并未收到任何货物,被申请人也没有实际履行交货义务,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存在明显问题未进行审查,认定被申请人已供货的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核心义务在于交付货物,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被申请人分2个批次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内容明显虚假,并未实际履行交货义务,本案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1)被申请人发货明细中有48车次发货时间、车牌号与其他公司的发货时间、车牌号重复,被申请人发货车辆中,同一辆车在同一时间既代表被申请人送货,又代表某某有限公司三、某某有限公司四、某某有限公司五送货,物流车次重复,明显系物流信息的重复利用,不符合客观实际(2)被申请人发货明细中有107车次车辆毛重远大于合理载货重量(59吨=49吨+1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本文书还有5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