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分包款8067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欠付劳务款80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标准,自2023年6月30日起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5日,原、被告就蕲春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务分...(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