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雷**辩称,医院应承担50%责任过低,但为减少诉累,尊重一审判决。雷**系老年人,且家务不会做,因本案导致其家庭生活艰难,一审判决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某医院述称,同意上诉人某某珠晖支公司的上诉意见。关于抚养费问题,雷**称其需要抚养无异议,有异议的是死者在案发时没有扶养能力,故不能承担抚养费,雷**也提出死者比他还两岁,且死者病历清楚记录其入院前有十多年的高血压以及内风湿关节炎病史,该病史对死者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有影响,故死者在案发时已丧失扶养能力和劳动能力,一审判决支付抚养费无事实依据。
雷**、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56955.57元(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附后);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一审...(本文书还有3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