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沈*市房产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沈*市大东区某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许**,被告沈*市房产局出庭负责人常*,委托诉讼代理人冮某、王**,第三人沈*市大东区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12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请,请求对原告位于沈*市大东区房屋拆迁安置事宜作出裁决。被告于2024年12月5日作出沈*拆裁通(2024)第xxxx号《沈*市房产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已经与拆迁人达成《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本次裁决申请。
原告孙*诉称,原告在沈*市大东区有房屋一处,并有合...(本文书还有4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