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梁**、何**因与被上诉人宾某萍、宁**、一审被告黄**、冯**、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24)桂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上诉人宾某萍、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一审被告黄**、黄*、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梁**上诉请求:一、请求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4)桂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判决被上诉人宾某萍、宁**、何**共同赔偿因宁**超受伤致死而致使上诉人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以及死亡...(本文书还有14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