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梁**与被告衣某飞、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衣某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衣某飞、曾**偿还王**、梁**借款本金192,155.45元,并以192,155.45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衣某飞、曾**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8日,梁**在平安银行用名下的营业执照贷款20.6万元出借给衣某飞、曾**,由衣某飞、曾**还本付息截止到2023年7月18日,共还本付息165,080.89元,还剩本息90...(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