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决书中所体现的法律逻辑存在明显的前后矛盾,与《票据法》的基本逻辑存在严重冲突。二审法院首先认可再审申请人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购买及转让交易取得案涉票据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亦认可再审申请人作为合法持票人的地位,那么按照《票据法》的现行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票据权利便是合法且完整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二审法院又认为再审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被申请人某系统公司之间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则实质上又是在对再审申请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否认。二审法院的前述两个观点实质上存在严重的法律逻辑冲突。二审法院以“本案票据非用于支付款项,仅因债权转让而转让”为由将票据记载的票据义务人进行区别对待,认为票据的承兑人、保证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而直接前手的背书人却因“承担票据责任缺乏基础法律关系”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二审法院的此等观点更是与《票据法》的基本法律逻辑相冲突。本案中,案涉协议实质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于保理合同的定义...(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