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4)黑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支持某甲公司对执行款的其他项目4,439,321.89元(利息4,252,207.98元、迟延履行金187,113.91元)要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某甲公司给付的是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某甲公司主张对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开具发票具备法律依据。
某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主张应开发票的来源包括工程款本金、质量保证金、鉴定费、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应返还某乙公司诉讼费用等项目,与事实不...(本文书还有4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