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索*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金72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2日,被告索*驾驶车牌号为xxx的轻型货车,沿秀厢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秀厢大道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对面路段时,适有黄某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秀厢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被告车在上述事故地点变更车道过程中因未确保临近车道内车辆安全,致使被告车与黄某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