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思*********(以下简称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厦门市人***(以下简称市政府)不予立案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4)闽02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被上诉人思明区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3月26日,孟**向思明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投诉举报书》一份,载明,其于2024年3月11日在某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一双“ie1016,43号阿迪达斯板鞋”,拿回家后查看它的执行标准是gb/t15107-2013,发现该标识不符合标准,感觉受到了欺骗,买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请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举报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并要求被投诉人退款262元并赔偿786元。
2024年4月16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到某某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拍摄检查照片、制作《现场笔录》,某某公司电商部副经理阙少兰在场配合。笔录载明,检查情况为:1.当事人主要从事网络经营,该场所为当事...(本文书还有4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