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薛**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按照年利率15.8%(2024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薛**承担。事实和理由:尹**与薛**经朋友介绍认识。因家庭生活和公司运营需要,薛**多次向尹**借款。2020年11月16日,薛**向尹**出具个人借款协议,约定薛**向尹**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协议签订后,尹**委托亲属张某向薛**转账300000元,...(本文书还有4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