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毕**、闫**、大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闫**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毕**、闫**归还贷款本息合计275,228.5元,其中本金270,643.85元,利息4,585.65元(截止2024年7月4日),后续产生的利息计付直至贷款偿清之日止。2.请判令某某公司对上述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毕**、闫**、某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毕**于2019年3月19日向某某银行申请贷款金额为320,000元的一手楼住房贷款,期限240个月,某某银行应被告的需求,于2019年4月18日与毕**、闫**、某某公司签署金额为320,000元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81****017。此笔贷款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本文书还有4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