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宁安市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热)、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左*,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鄂**到庭参加诉讼。某某供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24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田**不服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宁劳人仲字[2023]第6号仲裁裁定书,提起诉讼。2024年3月19日某某供热将锅炉维护保养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某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王*。王*招用原告到某某供热从事锅...(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