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其扣留的牌照为:津b××**、津津c××**津c津c××**d×津d××**××津d××**××津d××**××津d××**二、依法判令被告王**赔偿因其扣押上述车辆给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91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为卡车驾驶员,主要工作为原告公司的卡车货运工作。2023年2月,被告王**擅自扣留原告天津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7辆挂车(车辆牌照为:津b××**津b××**挂、津c××**、津津c××**津d津d××**d×津d××**××津d××**,被津d××**绝上班,并拒...(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