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2)晋0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2.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3.依法驳回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4.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1项、二审法院判决第1项、给付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000元,并支付利息;5.依法判决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6.依法判决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按两份合同分别约定的给付工程进度款和采暖期结束首日,应付款时间起算利息;7.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灵石县某供热有限公司与2017年8月25日和2018年7月22日,先后签订了“150吨”“130吨”两份锅炉筑炉工程承包...(本文书还有4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