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证据显示30万元借款由20万元借条和10万元借条组成,出具时间均为2016年2月4日。既然是同一天借款,完全可以书写在一张借条上,但是却是以两张的形式呈现,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未查明该事实。
(二)原审判决以部分股东被羁押为由认定涉案借款在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信息显示,王*忠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股35%),刘*珍担任公司监事(持股5%),股东郝*吉(持股15%)、张**(持股15%)几人并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也没有被羁押,公司可以正常运行,对权利主张并未形成客观障碍。原审判决以部分股东被羁押为由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缺乏证据证明。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根据原审判决载明,在缺乏转账凭证的情形下,认定借贷实...(本文书还有1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