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8、9月份,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杨**、杨**、徐某某等人在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附近一处鱼塘、徐某某家中等地开设赌场。经查,王**为赌场老板,通过抽头的方式非法获利8000元,杨**为赌场日常管理人员,非法获利1200元,杨**为赌场抽头人员,非法获利1600元,胡**(另案处理)为赌博提供场地并兼职司机,徐某某提供场地,非法获利300元。2024年9月19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破获,现场查获赌资14800元。
2024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主动到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河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杨**分别退缴非法获利8000元、1600元至公安机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上缴个人违法所得300元至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杨**、杨...(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