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诉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城县某己),原审第三人襄城县某丁(以下简称某庚)、襄城县范某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辛)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0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赵**,被上诉人襄城县某己副县长李**及委托代理人宋**,原审第三人某庚乡长李**及委托代理人宋**,原审第三人某辛主任张**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襄城县某己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支付2.17亩土地补偿款123473元及利息(以1234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襄城县某己承担。庭审中,张**陈述“等费用”是指如果一方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襄城县某己承担。
原审审理查明:张**系河南省襄城县。2022年8月12日襄城县某丙(委托方)与某庚(受托方)签订《土地征收委托补偿协议》,委托某庚代为实施范某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工作事宜,该协议约定:“......本次所征集体土地地段的综合区片地价标准(依据:周*至平顶山高速公路临颍至襄县段项目征地补偿方案)每亩为56900元,面积约1056.95亩,补偿费计60140455元”。2022年8月12日和8月24日襄城县某丙分两次将土...(本文书还有5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