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及一审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一、二项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超出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从未主张合同履行期间欠付的购车款32000元,也并未主张未实际发生的收车费用20000元32000元仅仅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一审证据中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将证据作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起诉讼时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项并非再审申请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关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客观事实,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二审提起上诉时,均以此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而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购车款、...(本文书还有4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