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汝州市汝南某下陈*9号院646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1602,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任*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5)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上诉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5)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任*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以韩*与任*的定金协议应当解除为由判决韩*返还20000元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韩*与任*最终约定的履约期限是2024年12月5日,因此自2024年12月5日后无论韩*与任*是否达成交易,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韩*与任*只能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对已经履行期限届满的合同予以解除,适用法律错误2.韩*的房屋是在约定的签约期限过后,任*已经用实际...(本文书还有4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