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诉大组织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2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利害关系人,依据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某客栈对申请人造成了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申请人的通风、采光、通*,***小区原有的消防通道,就相**问题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虽然申请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但是被申请人的颁发的许可证已经超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复效性,使得行政相对人获得利益,申请人作为行政相关人失去了利益。即使申请人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第三人侵犯申请人相**,第三人也会以行政机关批准为由,作为抗辩,致使申请人不能实现救济权利。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起诉...(本文书还有1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