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何**与被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岳*,被告某乙公司、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共计1253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期间,被告某甲公司承建石林风景区内“阿诗玛旅游文化城项目三期”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租赁原告的挖机等机械使用,双方分别于2022年8月22日,2022年9月21日对租赁产生的费用作出了结算,经双方结算,扣减已经支付的费用后,被告共欠原告机械租赁费用125300元。后被告方作出承诺,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清所有欠款。承诺...(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