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庞*。
再审申请人阚*因与被申请人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阚*请求:1.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2.维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3.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二审应审查而未审查,违反法律规定。(一)本案发生于2017年-2018年期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主张其自2017年至2019年7月2日共给再审申请人转投资款119700元,给穆*账户转款140000元,共计259700元,要求再审申请人返还。而一审庭审中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期间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建行等银行流水,预证明在此期间向再审申请人转账共计108936元投资款。
说明再审被申请人自认其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最后一笔款项往来时间为2018年4月,即自2018年4月起再审被申请人便已知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直至再审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本文书还有5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