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
某某公司4诉称,2019年10月27日,王*通过某某平台1与武汉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王*向某某公司2借款9067元,分12期偿还,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2019年8月26日,某某公司2与北京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签订《代偿及保证金质押条款确认函》,约定在王*逾期之后,某某公司3替王*向某某公司2代为偿还。2020年6月30日,某某公司3通过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方式,替王*偿还了该笔债权,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取得了向王*追偿的权利。2023年10月19日,某某公司4与某某公司3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4以短信方式通知王*上述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利追偿权的转让事宜,至此该公司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