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诉东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8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3〕606号《关于邯港高速公路衡水沧州界至国道g205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高**承包户位于东光县××镇××村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2023年10月13日,东光县人民政府对高**作出东政字[安置决定]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补偿安置决定),主要内容为:一、补偿安置内容:征收范围内高**承包地面积为6.072亩,位于第3区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补偿标准为5.5万元/亩,按照你村(组、社区)补偿款分配规则,补偿金额为33.396万元,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情况为:1200元/亩按《邯港高速公路沧州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沧政办传〔2022〕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金额为0.7286万元以上合计,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34.1...(本文书还有2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