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2,女,1983年2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呈上村卓达***小区75-4。
再审申请人某某集团深州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再审申请人高某1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粮油集团某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粮油集团某储备库)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已查明,某某公司已经将涉案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且均支付给了具有合法代收货款权限的受托人高某1,在该客观事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朔州中院依然判令某某公司再次给付货款于法无据。其次,本案中,高某1具有合法的代收货款的权限,某某公司将全部货款支付给高某1不存在任何过错和问题。二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重新再次支付小麦款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完全无视某某公司已履行完支付货款义务的事实。再次,被...(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