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张**,男,1972年10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再审申请人鹿泉区某某食品经销处(以下简称某某销处)因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销处申请再审称,一、冀伤险认决字[2023]018500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的受伤时间与案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证据为“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蔬菜供应商到货时间表”,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张**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简述受伤时间为2021年8月2日23时左右,在与陈*立的录音中说是2023年8月3日12点半...(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