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1、曹*2的法定代理人:曹*。
再审申请人曹*因与被申请人陈*、王*、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1、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曹*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2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二被申请人在二审基础上再赔偿再审申请人374200元;3.请求判决案件相关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事由: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即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与死亡赔偿金相加,作为最终确认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本案张*的死亡损失合计1212011元,包括:丧葬费39761元,曹*1被扶养人生活费87...(本文书还有4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