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
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以下简称某某有限公司一)因与被申请人周**、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一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郭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确认其代表再审申请人履行职务的行为仅限于核实购车户的购车意愿、贷款意愿以及资信问题,并不确认贷款金额,这一点与周**的当庭陈述能够印证。因此郭某超出职务范围所做的任何行为不能代表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对此也并不知情。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关于“郭某行为全部系职务行为”的认定。且在张*刑事案件一审判决[(2021)晋0214刑初****号]中,报案人石继宏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后来某某汽贸的工作人员带着郭某来到她家,郭某穿的工商银行的衣服,戴着工商银行的工作挂牌,并带着背后有打印工商银行标记的平板电脑。郭某进家后介绍自己说是工商银行的贷款家访人员,然后拿出一张空白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找押、质押及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签署页让她签字按手印,由于...(本文书还有5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