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改判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一、二、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赵*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原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争议为再审申请人在未与赵*、某某有限公司达成任何合意的情况下,某某有限公司竟能为赵*提供与张*的二手车交易发票,导致赵*将案涉车辆过户。二手车交易发票本身属于再审申请人与赵*发生买卖合同行为的证据,在赵*一审答辩中明确表述其不认识再审申请人,赵*又是如何完成过户?在赵*获得车辆权利的行为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此只字未提。一、二审法院罔顾...(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