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牛**、许昌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鄢陵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豫7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21年10月,刘*、某乙公司租赁涉案地块,先后种植亮晶女贞造型树和小叶女贞造型树,2023年8月5日,某乙公司发现树木落叶。涉案地块自2014年起地类性质确定为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根据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某乙公司从2021年开始在涉案地块种植亮晶女贞造型树和小叶女贞造...(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