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对以下事项作了审查:
一、涉案商标注册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
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等;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眼镜片、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等;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