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吴*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维修费4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5日,卢某驾驶xxx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二路正常行驶,被被告吴*驾驶的xxx号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事故快速理赔处理”,认定被告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本文书还有1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