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赵**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延时加班和周*节假日加班费总计41626.94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在2023年5月30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2600元/月,转正后工资3200元/月工作主要内容为负责×××街口至×××路段内垃圾清倒,驾驶车辆车牌号为:晋×**上班考勤制度为每天凌晨4点起床,5:00到公司接车记考勤,上午工作时间为5: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3:00-20:00,工作期间受...(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