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江**签订的编号:平银南宁个信贷字2021第rl****175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2、被告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9275.44元、利息24858.43元、罚息6039.78元、复利2932.9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3月16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负担。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及合同编号:江**,编号:平银南宁个信贷字202...(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