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000元;3.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白**支付工资差额1587.25元;4.改判某某公司无需向白**支付2024年8月份工资3563元;5.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白**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认定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1.白**作为人事行政专员,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有违订立劳动合同中的诚信原则。白**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亦未经公司追认,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续订该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的续订不具有法律效力。2.白**已明确同意春节期间除法定节假日按照2050元计算工资,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一审法院认定白**按照4600元再行主张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白**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483元;2.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休息日加班费5730.02元;3.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本文书还有5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