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云*以担保已超过期限,一审判决正确进行了答辩。
某丙公司以一审判决正确进行了答辩。
某甲公司、马*辩称,云*因资金周*困难借用某甲公司营业执照、法人章等办理贷款,贷款是云*使用,应当由其偿还。
韩*辩称,其小学没毕业,未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也没去过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
青海某城东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25632.6元;2.某甲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的利息5395.36元、罚息890752.97元、复利2521.09元;3.某甲公司以未清偿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支付2024年5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4.某甲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9122元;5.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云*、马*、韩*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7日,青海某城东支行(甲方、贷款人)与某甲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青银(0301)行流贷字(2019)年第xxx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青海某城东支行向某甲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主要用途为购货,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空*)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50%),在借款期限内,...(本文书还有5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