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被告云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材料费用189144元及利息(以189144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需诉讼费用均由两位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和被告某某公司预算负责人耿*签名的材料供应情况以及支付说明,原告杨**承包被告某某公司新鸡高速材料供应项目,因此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供应碎石、红*以及洞渣,被告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对应的材料款。2017年10月10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80000元的材料款,有收条作凭...(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