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
再审申请人山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行)因与被申请人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中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农商行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刘*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份证明,被申请人向刘*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转账1000元、2019年11月29日转账500元,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欠款账户的2019年12月5日的还款记录明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逾期还款的相关还款资金是由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员工催收后,将款项转账给申请人的员工,再由申请人员工代为偿还被申请人欠款这一事实。特别是在二审时,申请人又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刘*与被申请人的聊天记录截屏,该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