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甲公司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王*并未持续占有案涉房屋,租金是否实际抵偿存疑,缺乏事实依据。首先,王*就前后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租金收条,足以证实以债权抵偿租金的事实。其次,占有是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租赁物是否闲置不影响占有事实的认定。二、一审法院认定王*与李**之间的《租赁合同》视为“以租抵债”,系债务抵消的方式,本质上不是租赁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中,王**债权抵偿租金的方式向李**支付租金,系双方关于租金支付方式的安排,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不能因此否定租赁合同关系的性质。此外,一审法院关于“以租抵债”的概述,混淆了主次关系,更为准确的表述是“以债权抵充租金”,王*亦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仅就950万元抵充租金后的剩余金额向李**主张权利。三、一审法院认定“拍卖公告中载明的房屋租赁情况系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得出,并非对拍卖财产上相关权利义务的确认,不能据此推断某甲公司对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可与接受,以此一份存疑的租赁合同强加于通过正当程序取得房屋产权的某甲公司”,严重违法民法的等价有偿规则,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第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本文书还有7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