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公司(以下简称铭盛佰达公司)与被告湖某公司(以下简称厚居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盛佰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厚居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盛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及损坏赔偿款合计84691.95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被告承接在酒泉市阿克塞县某项目,遂联系到原告租赁折叠房、折叠床、组合床等项目临舍所需的租赁物。后原被告分别于2023年7月18日签订《折叠彩钢房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租金及运费共计56800元;于2023年9月5日签订《折叠彩钢房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租金及运费共计34500元;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折叠彩钢房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租金及运费共计50000元;于2023年12月9日签订《折叠彩钢房租赁合同》一份,其中约定租金及运费共计35900...(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