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
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裁定,维持侯马市人民法院(2024)晋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2.提审本案或指令再审。事实与理由:1.二审裁定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要求担保人翟*承担责任,且人民法院审理的焦点亦是案涉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但原审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