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二、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49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现场施工经理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与被告在2020年7月13日签订了4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公司承建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被告个人。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个人不具有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被告却让原告将工人工资打到被告指定账户,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了农民工为讨要工资上访、信访等群体性事件,为了平息事态,原告不得不代为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打入被告账户的农民工工资1496000元。综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于被告个人不具有施工劳务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打入被告指定账户的农民工工资1496000元。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文书还有5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