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偿还借款本息302010.44元及嗣后利息(以本金99886.3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75%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算);2.请求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被告可在最高30万元的...(本文书还有1177字未显示)